《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知道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19]4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实现统一管理、做好服务保障、增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20年年度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工作举措
(一)做好移交工作。按照整体移交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至所在地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有指定单位接收和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市委管理的市属企业退休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含市委管理的市属企业退休党员领导人员)的组织关系全部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
(二)完善服务功能。各县市区要赋予街道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加强远离城市独立工矿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建设,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围绕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服务、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党员组织生活、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保健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直有关单位、个县市区及国有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街道和社区及时更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特殊群体台账和管理服务需求台账,及时做好退休人员转入、转出等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及国有企业要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7月-11月)
1.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移交接收程序,研究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明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财政支持政策,协调落实好接收单位。
2.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责任部门在2019年4月份摸底统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补漏,研究提出退休人员移交细则以及档案移交、党组织关系转接、资产移交清单等。
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及国有企业认真梳理、研究解决移交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直有关单位针对各地和企业提出的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并制定具体工作举措。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1.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方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2019年12月底前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关于退休人员移交地:以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为标准确定接收乡镇、街道、社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移交人员所在地、企业注册地等因素统筹考虑。关于人事档案移交:市直国有企业和在市本级参保的驻地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统一与市人社局签订移交协议;各县市区国有企业和不在市本级参保的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关单位接收。关于党组织关系转接等其他社会化服务移交:对目前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市直在宣国有企业与宣州区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在宣以外区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和县市区政府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移交协议;驻地中央和省属企业原则上与属地县市区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建立长效机制后,国有企业可直接和街道、社区签订移交协议。
2.移交企业要认真履行责任,扎实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宣传和维稳工作,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基础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3.接收单位要按照协议约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建立退休人员台账,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数据库。
4.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要加强移交工作的跟踪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移交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退休人员接受各项任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1年1月-6月)
总结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规章制度完善、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步推进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资金保障。按照阶段支出、分级负担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中央和省属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按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属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由县市区政府明确解决办法。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参照省属企业标准执行。
(二)资产接收和账务处理。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要指导和组织做好国有企业移交资产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政策规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予以考虑。
(三)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在符合街道和社区相关聘用政策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聘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由移交企业妥善处置。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为切实做好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成立宣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国资)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人社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沟通协调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组织领导责任,街道和社区承担接收服务职责,国有企业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督促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推进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汇总掌握全市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