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芜湖、铜陵、宣城、池州、马鞍山市运管处(局):

    为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推进审批改革、减少许可环节、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

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为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推进审批改革、减少许可环节、提高工作效能,现就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长江以南宣城、芜湖、马鞍山、铜陵、池州五市(以下简称“江南五市”)间的班线客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按照依法合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利于监督、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核环节,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为加快江南五市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芜湖、马鞍山、铜陵、池州、宣城五市间的班线客运管理。

    三、基本原则

  1.合法合理。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既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又要进一步扩大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的自主权,增强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高效便民。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申请人。

  3.重心下移。通过区域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事项由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为主,提交齐全的资料,省运管局随时办理。

    4.权责一致。试点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使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主要内容

    为增强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活力、提高工作效率,凡属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事项的许可,由原省运管局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按承诺件等办理的许可办件变更为即办件。即经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且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省运管局随时办理。具体许可事项按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执行。具体班线客运许可事项包括:班线客运经营业户开业许可、新增客运班线许可和班线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变更(主要包括:班线客运经营主体变更;班线类别、停靠站点变更;班线的日发班次、起讫地及起讫站点变更;班线途经路线变更;班线客运车辆变更;班线经营权延续等)。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是我省班线客运管理方面的一项重大变革,是支持皖江城市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力支持此项改革。

    2.加大宣传。皖江示范区内班线客运管理改革,是我省班线客运管理方面的一项创新举措,各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3.做好业务衔接。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重心下移后,各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业务的衔接和管理软件的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4.严格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业务办理程序。各市对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业务要依法、依规,严格办事程序,做好许可公示,在改革试点期间,省局将定期组织召开江南五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座谈会,并开展不定期抽查。

    5.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之间客运班车由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各相关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附件: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全力支持和服务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皖江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推进区域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业务

    (一)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业务受理。

    班线客运企业申请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即宣城、芜湖、马鞍山、铜陵、池州)班线客运业务,应通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省运管局申请,省运管局受理的许可办件将自动流转至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业务审核工作。

    (二)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业务办理。

    1.班线客运经营业户的许可。

    申请从事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的经营业户,由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省运管局随时办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经营许可证。

    2.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

    (1)承办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之间新增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资料后规定时间内将征求意见函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给承办申请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

    (2)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新增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之间的客运班线,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市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市进行招投标。

    (3)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之间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以上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由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省运管局随时办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3.班线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变更。

    (1)班线客运经营主体变更。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从事班线客运的经营业户因兼并、资产重组、变更名称等,需进行经营主体变更的,其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省运管局转办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条件,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省运管局随时办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班线经营权主体变更的,还需提供原经营主体班线经营权转出和新经营主体接收班线经营权转入申请。

    (2)班线类别、停靠站点变更。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的班线类别、停靠站点变更,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省运管局转办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条件,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省运管局随时办理。停靠站点变更涉及其它市的,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征求意见函传真给停靠站点变更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传真给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

    (3)班线的日发班次、起讫地及起讫站点变更。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的班线的日发班次、起讫地及起讫站点变更,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省运管局转办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征求意见函传真给班线讫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班线讫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传真给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省运管局收到班线的日发班次、起讫地及起讫站点变更申请表和班线起讫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上的签署意见,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省运管局随时办理,并签署意见。

    (4)班线途经路线变更。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的班线途经路线变更应符合经济、合理、安全、便民的原则。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省运管局转办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变更条件,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省运管局随时办理,并签署意见。

    (5)班线客运车辆变更。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的班线客运车辆变更,应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 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贯彻意见》(皖公运客〔2011〕16号)办理。对于班线客运车辆变更后,座位数超过原车10%-50%的,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省运管局转办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将车辆变更申请表流转至讫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对符合变更条件,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省运管局随时办理,并签署意见。

    (6)班线经营权延续。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之间的班线经营权延续,应当在班线经营权期限届满之日起提前60日提出申请。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省运管局转办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对申请者在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状况好和服务质量优的企业,符合延续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优先许可并简化手续。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运管局签署意见。不符合延续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重新许可。

    二、许可事项公示

    以上所有许可事项,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报省运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由首席代表负责将相关内容在省运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三、班线客运线路标志牌、班线许可证明的印制和发放

    皖江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的班线客运线路标志牌、班线许可证明继续由省运管局印制,由班线起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纸质线路标志牌的发放,按照省局《关于启用新式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单运次临时客运标志牌的通知》(皖班线函〔2010〕80号)执行。

    四、许可改革试点班线的管理

    根据《安徽省客运班线许可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规定,皖江示范区江南五市间的客运班线,已纳入班线许可改革试点的,在新增客运线路标志牌和车辆更新(调整)方面按照本方案进行管理;在班次调整和车辆运营循环制等方面仍按照《安徽省客运班线许可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规定进行管理。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江南五市间班线客运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收藏

导航栏目

Navigation column